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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小青与谢盼发、刘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青,谢盼发,刘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马小青。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盼发。被告刘兰芳。原告马小青与被告谢盼发、刘兰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青及委托代理人刁丽,被告谢盼发、刘兰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青诉称,2013年10月3日,被告谢盼发以做树苗生意为由从我处借现金10万元整,并亲笔写下借据,言明2013年12月3日还清,但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谢盼发至今分文未还,因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被告谢盼发辩称,欠条是我打的,但是是原告拿刀逼着我打的欠条,我没有借原告的钱,不同意偿还原告的欠款,且被告刘兰芳对欠条不知情,该案与刘兰芳无关。被告刘兰芳辩称,2009年我就和被告谢盼发分居生活,2013年9月27日被告谢盼发起诉我离婚,现我和谢盼发早已离婚,对欠条的事情不知道,和我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谢盼发与原告马小青系叔嫂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3日原告马小青将现金10万元借给被告谢盼发,谢盼发亲笔写下欠据,并载明2013年12月3日还清。原告马小青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谢盼发的欠据一份和录音光盘一张。被告谢盼发对借据和光盘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借据是原告拿刀逼着自己写的,录音是在原告马小青要挟下才说欠原告钱的,且此事与被告刘兰芳无关,但无反驳证据提出。被告刘兰芳称对此事及证据均不知情。另查明,原告马小青亦认可此借款和被告刘兰芳无关。以上事实和证据有双方当庭陈述及质证,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谢盼发亲笔书写的欠据和原告马小青和被告谢盼发的录音予以证实。被告谢盼发以其是受原告马小青要挟才写下的欠据为由拒不给付原告马小青借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马小青当庭认可此借款与被告刘兰芳无关,且被告谢盼发对此无异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盼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小青借款本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马小青对被告刘兰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谢盼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