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游惠明与张杰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惠明,张杰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游惠明,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被告:张杰瑜,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惠明诉被告张杰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惠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惠明撤回对被告张杰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