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福兴与虞瑞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兴,虞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周福兴,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虞瑞根,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福兴与被执行人虞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鄂三峡执字第00060-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虞瑞根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3.5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