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青与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张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马青,住尚义县。被告张成,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与被告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马青负担。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