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2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查获,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开发区祥好记酒楼饮酒后驾驶晋J×××××号车在该酒楼门口倒车时被巡逻当场查获。2015年4月14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5.8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李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开发区祥好记酒楼饮酒后驾驶晋J×××××号车欲回家,当其从该酒楼门口倒车到公路上时,因发现有警车经过,遂将车开回酒楼门口停下,此过程被巡逻发现,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并被带走进行调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5.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自愿交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4月13日22时2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蓬华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在仑苍镇园美开发区祥好记酒楼门口当场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李某。2、酒精呼气测试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图片及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被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83mg/100ml。3、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所驾驶的小轿车无被盗抢记录,被告人李某已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户籍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等基本情况。5、交款票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已交纳罚金的事实。6、被告人李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交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徐会霞人民陪审员陈琪仁人民陪审员陈建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