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立谦与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谦,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张立谦。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南智邱镇泗上村南智邱镇派出所南邻。法定代表人:李计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立谦与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谦诉称,2014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发气铝粉,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6月9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48787元,2014年5月9日被告通过农行转账支付货款10000元,此后,被告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无奈,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8787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延时支付货款的利息及违约金。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发气铝粉,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6月9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48787元,2014年5月9日被告通过农行转账支付货款10000元,现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38787元。以上证据有入库单、欠条等13张。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入库单,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应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立案日(2015年6月9日)开始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集市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立谦货款387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林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