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松明、卢辉军与卢辉军、卢红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明,卢辉军,卢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795号原告:胡松明。被告:卢辉军。被告:卢红宝。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松明与被告卢辉军、卢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13日,原告胡松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辉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明撤回对被告卢辉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