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执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叶国云、黄亚六、黄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叶国云,黄亚六,黄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建设北路3号。负责人刘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赖建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嘉鸿,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叶国云,男,汉族,住云浮市市区。被执行人黄亚六,女,汉族,住云浮市市区。被执行人黄水生,男,汉族,住云浮市市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叶国云、黄亚六、黄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水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水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星岩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2020004101000XXXXXX)的存款元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的履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