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赖忠与皮林妮、江光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忠,皮林妮,江光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赖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皮林妮,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江光福,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D区、第*楼。负责人:高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赖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皮林妮、江光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一、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赔偿款xx元及诉讼费xx元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皮林妮、江光福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赔偿款xx元及诉讼费xx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款项xx元已经汇入本院账户,该款已经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因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皮林妮、江光福经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局、房管所及车管所进行查询,除涉案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涉案车辆经调查显示已抵押贷款,无处理价值(资料在另一案件中);同时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至今未有回复;以上案情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皮林妮、江光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材料在另一案件中)。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皮林妮、江光福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3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