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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臧明月、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被执行人臧明月。被执行人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臧明月、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6700元及利息,公证费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臧明月、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