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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培亮与谭俊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亮,谭俊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周培亮,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被告:谭俊春,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亮诉被告谭俊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周培亮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