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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卓、李艳艳、李林方与贾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卓,李艳艳,李林方,贾国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赵卓,女,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艳艳,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林方,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国正,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卓、李艳艳、李林方诉被告贾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卓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卓负担。审判员  胡晓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