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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秀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吕秀松。委托代理人尚惠荣,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禄明,该公司员工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2000元,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打入原告的账户,账号为62×××7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皮营业部。二、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案件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盛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