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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曾彦富与时志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彦富,时志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曾彦富。被告时志召。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彦富诉被告时志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彦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彦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曾彦富负担。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柴培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