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封根法与海盐澳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封根法,海盐澳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06-2号申请执行人封根法。被执行人海盐澳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封根法与海盐澳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澳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已倒闭,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经本院评估、拍卖,但因无人应拍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偿债务166000元,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1199.2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6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封根法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506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