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振生与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赵振生,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以新,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霞、程鹏程,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生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撤诉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赵振生负担。审判长梁肖飞人民陪审员潘珠英人民陪审员徐苏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高仁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