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高×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707号原告马××,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高×1,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马××与被告高×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高×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31日生育女儿高×2。婚后原告的全部工资收入维持家庭全部生活开支,而被告游手好闲不去工作,长时间上网玩游戏,不尽丈夫应尽的责任,为此双方经常吵架。原告与被告的性格差距很大,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分食、分居很长时间,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高×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高×1辩称:不同意离婚,从认识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和原告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高×1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认可于2012年5月31日生育一女高×2,但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马××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不尽丈夫责任、双方性格差异大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高×1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称愿意为了原告改变自己,保证好好工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已经有多年的感情经历,应当更加珍惜双方的感情。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及多年的婚姻,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当冷静处理。现原告马××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