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李某某,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和龙市东城镇普诚村九组。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