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邓德剑与姚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剑,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邓德剑。被执行人姚良。申请执行人邓德剑诉被执行人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487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