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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冯宽门,男,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雨花,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亚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宽门、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闫雨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此前双方均有子女,现子女均已经成家立业。在所在村被拆迁后,被告不念夫妻感情,以各种理由将其赶出家门,现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其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但被告并和好之意,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结婚近三十年,夫妻感情一直比较融洽,和彼此的子女也能和睦相处。期间也产生过矛盾,但经调解都得到妥善解决。原告系自愿外出居住,期间其通过子女多次劝说原告回家居住,遭到被告拒绝。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为和睦。2011年双方所在村组实施城中村改造,双方因其及子女补偿权益分割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出现波折,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重新和好。2012年双方因家庭生活支出及拆迁补偿费的管理问题再次产生争议,原告遂搬至其女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子女前往探望。原告曾于2014年9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获本院准许。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调解书、结婚登记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长,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期间虽因琐事偶起争执,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此次起诉离婚系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财产的管理及生活支出问题所致,对此双方完全可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加以解决。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