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幼婷与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鲤行初字第14号起诉人陈幼婷,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2015年7月7日,本院收到陈幼婷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到起诉人工作地点――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称起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需起诉人配合接受调查、讯问,起诉人要求其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遭到拒绝,并被强令接受了调查、讯问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1、责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向起诉人出具调查结论;2、确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向起诉人调查、讯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责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4、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事项系公安机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幼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志婷审判员陈文芳代理审判员张德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情娟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