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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82号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王家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山荣,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年庆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从江,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兴会,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