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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雪粉申请执行席京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粉,席京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粉,女,生于1964年8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新峰矿务局二矿家属院。被申请人席京涛,男,生于1979年11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韩城办焦寨村1组。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营业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依法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席京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席京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等),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