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康克勇与羊锡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克勇,羊锡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康克勇,男,生于1967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唐兴方,系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锡志,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克勇与被告羊锡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克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克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克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康克勇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