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基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基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张基光,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健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张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林,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基光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基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张基光负担。审 判 长 黄 轲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