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xx,注册地址宁波市东钱湖旅游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陆xx。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余xx。原告xx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78651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5)深龙键通保字第xx号财产保全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8651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