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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xx,注册地址宁波市东钱湖旅游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陆xx。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余xx。原告xx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78651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5)深龙键通保字第xx号财产保全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8651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