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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蓝寿华、石小琴、刘永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寿华,石小琴,刘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78号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蓝寿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石小琴,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永华,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寿华、石小琴、刘永华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寿华、石小琴、刘永华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