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信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正建筑装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10号原告上海信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诗敏。委托代理人李少林,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润超,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正建筑装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海。委托代理人魏铁瑛。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海。委托代理人魏铁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正建筑装饰分公司、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信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3元,由原告上海信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人民陪审员 蒋幼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