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丽娟、李明明与秦入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入成,周丽娟,李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入成,男,1967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7********,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东柘汪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明,居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元和,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秦入成因与被上诉人周丽娟、李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0447-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入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秦入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秦入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