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21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