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姚新华与王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华,王健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重初字第11号原告姚新华。被告王健武。委托代理人胡海涛,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华与被告王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衍波审 判 员 王洪芳人民陪审员 郑金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