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与山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尊西德福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山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尊西德福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世舜畜禽养殖场,游广才,王斌,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12号。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被告山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游广才,总经理。被告山西华尊西德福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不锈钢园区钢园路73号C区7号2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李学东,总经理。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世舜畜禽养殖场,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乡马练营村。负责人陈秀英,总经理。被告游广才,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交城县。被告王斌,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安云,女,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山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尊西德福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世舜畜禽养殖场、游广才、王斌、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9202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尊西德福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世舜畜禽养殖场、游广才、王斌、安云银行存款合计四百九十九万两千零二十七元一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