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永明诉潘瑞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明,潘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83号申请人杨永明,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潘瑞丽,女,汉族,农民,31岁,现下落不明。原告潘瑞丽诉被告杨永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永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瑞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申请人杨永明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潘瑞丽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乌中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