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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与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51号申请人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杰。被申请人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款项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