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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五峰鸿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江锋、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鸿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江锋,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五峰鸿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江锋。被执行人向宇。申请执行人五峰鸿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江锋、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依法划拨向宇银行存款32000.00元,余下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余 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