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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重庆某霜物资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宏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雨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6号3幢1-38号。法定代表人任厚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宏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B10-12。法定代表人何雨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雨秋,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7-7,身份证号码5102261968********。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雨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宏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雨秋银行存款12.4181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以登记于其公司名下的宝马车(车牌号为渝ATM0**)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宏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雨秋银行存款12.4181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宝马车(车牌号为渝ATM0**)。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