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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树志与张经宇、梁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志,张经宇,梁华,王玉荣,朝阳市利收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李树志,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李树轩,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经宇,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梁华,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玉荣,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市利收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现代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志诉被告张经宇、梁华、王玉荣、朝阳市利收蔬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150元,由原告李树志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