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永春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永春支行,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监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永春支行。被执行人: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永春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本院(1997)吉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2008年8月,本院将该案指定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因该案至今尚未最终执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变更执行法院。鉴于该案执行涉及长春市几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长春永春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即本院(1997)吉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周立平审判员 冯彦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