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张光平、王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张光平,王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张光平,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丽平,女,汉族,1978年6月8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光平、王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张光平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