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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海波与何常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波,何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杨海波。被执行人:何常金。申请执行人杨海波与被执行人何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仲屏审判员  伊树琴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