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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执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冯伟坚与罗建新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253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2536号申请执行人冯伟坚,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罗建新,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原告冯伟坚与被告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罗建新应向冯伟坚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徐伟中负连带责任。冯伟坚于2014年3月26日以罗建新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03586元,执行费244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与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宅基地证照片,显示罗建新在太和中路太和镇大源商业街有宅基地房产,但本院在房管部门并未查到有关记录,无法继续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与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宅基地证照片,显示罗建新在太和中路太和镇大源商业街有宅基地房产,但本院在房管部门并未查到有关记录,无法继续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云法执字第25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土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