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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兴儿申请执行董金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儿,董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儿,女,汉族。被执行人董金全,男,汉族。赵兴儿申请执行董金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金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赵兴儿支付赔偿款20891.08元。该判决生效后,赵兴儿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董金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金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金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南市武都支行盘旋路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将该账户存款21104.08元(包括执行费213元)予以划扣,案件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