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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旋与阮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周旋,男,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036。被告阮春元,男,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福再来酒业天成名将廉江市销售专买店),身份证号码:×××553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旋诉被告阮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春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旋撤回对被告阮春元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旋撤回对被告阮春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周旋负担。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