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长山与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山,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吴思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长山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