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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8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88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经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经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