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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45号原告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金田花苑适翠居****室。法定代表人潘志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涌,广东历恒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文荣。原告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礼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初,被告向原告表示准备就空调设备采购事宜进行招标,并邀请原告投标,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告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次日,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并注明开标后二十个工作日退还保证金,2015年1月25日开标,但被告收到款项后,既未向原告发出招标通知,也未提供招标书等文件,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多次追讨保证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收条一张,明确,收到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并注明收款事由为空调设备投标保证金(开标后二十个工作日退还保证金,2015年1月25日开标)。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退还该保证金,酿成讼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回单、网上电子回单、收据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参与被告空调设备的招投标活动,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且被告已明确在2015年1月25日开标,开标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但被告既未向原告提供标书等文件,也未向原告发出招标通知。原告既未参加招投标,也未中标。被告也未在约定期限退还原告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但不应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樱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