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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万明诉梁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明,梁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徐万明,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徐世均,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王传兴,系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万明诉被告梁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徐万明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