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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洪雨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雨,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朱洪雨。被执行人孙建军。本院在执行朱洪雨诉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