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为了孩子利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