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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为了孩子利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