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82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顺文。委托代理人庄浩。被告冯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露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寒露 来自: